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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民事调解制度
发布者: 来自: 发布时间:2014/1/15 15:41:47

 

    为进一步规范居委管理工作,提升居委管理水平,更好地为居民服务,结合居民自治,特制订本制度。
    一、成立居民民事调解小组,由分管领导任组长,各居民小组组长为主要调解员,各居民小组再选出2-3名做助理调解员,负责居民家庭邻里间、居委与居民间各类问题的沟通与联络,以及各类矛盾纠纷等问题的调解处理等工作。
    二、民调小组对居民经常性(每月至少一次)走访,随时了解居情民情,各小组建立《居情民意走访情况记录簿》,做好走访记录。遇到问题,要耐心说服劝解,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。
    三、居民要求居委出面调解家庭、邻里纠纷,或到居委反映问题的,首先由调解小组负责接待并调解,努力将问题在调解小组内解决。确实无法解决的再上报分管领导。居委全面调解仍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,可上报至上级部门。
    四、凡到居委无理取闹的人员,由调解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安抚(调解小组牵头,滋事人所在居民小组组长为主要负责人,办公室配合),对其进行说服教育,严禁有谩骂、打闹现象在办公场所内发生。同一事件连续两次发生的,将根据《居民调解考核办法》对滋事人所在的居民小组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。
    五、调解小组建立《民事调解情况登记簿》,每次事件处理,都要详细写清:事件原因、处理经过及意见,并经当事人签字认可。年终将根据调解事件的数量、调解质量,以及对居情民意走访记录等情况,对调解小组按居民小组分别进行综合考核,给予处罚和奖励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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