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全心全意为居民服务”是居委一切工作的宗旨,为让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居民及时得到救助,减轻他们的负担,让他们感受到集体大家庭的温暖,达到共同致富,经居委研究,对特困家庭救助特作以下规定:
(一)对不到退休年龄、丧失劳动能力的有股居民,居委将按居民不同退休标准进行补助。生活无任何经济收入,家庭经济环境差的居民,居委将视情况实行补助或救济。
(二)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,无父母抚养或有一方抚养的少年儿童,居委将视情况进行补助,直至满18周岁。对丧失劳动能力、病弱残疾的居民,居委将视情况实行补助或救济。
(三)居民生病住院,居委人员要前去探望。重大疾病视情况给予救助。
(四)居民因生病住院、重大灾害等困难情况到居委借钱的,签定借款合同,一般不得超过3000元,最长期限一年,利率按居委同期集资利率的70 %执行。到期如不能归还,将从其本人和家庭成员(父母和子女)工资、年终分配、退休工资中扣除。
(五)遇有重大灾害或疾病,本人及家庭确实无力承担的,居委可视情况号召全体居民互助及居委另行照顾救助。
(六)适用范围:居委有股份居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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