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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业安置政策
发布者: 来自: 发布时间:2014/1/15 15:33:17

 

    为切实帮助居民解决就业,努力做到发挥各自所长,职适其能。对居民就业问题,居委根据目前就业形势,经研究特制订以下规定:
    (一)安置范围:享有股份但未从事任何职业、没有任何补助的居民及其配偶、子女。对适合条件的无职业和待业青年优先安排。(不包括单位内退、退休、享受下岗补助的下岗工人等)
    (二)条件要求:年龄18--40周岁之间,初中以上文化,身体健康,具有"顾全大局、吃苦吃亏、任劳任怨"的工作精神,服从领导,工作认真负责。
    (三)岗前培训:对需要安置人员,居委将登记建档,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其培训,并组织到物业家政公司实践锻炼。
    被安置人员,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或军训,同时还要通过面试、笔试,不合格者一律不予安排。上岗后试用期为三个月,试用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    培训内容:居委发展现状、居委各项规章制度、居委文化、岗位技术培训、社交礼仪等。
    (四)上岗后,因自己怕累、嫌待遇低主动提出不干的,今后居委将不再安置。工作很出色,但因家庭或其他原因确实需要离岗半年以上的,居委可适当考虑另行安排。
    ()毕业的大中专生居委将根据需要优先安排。
    ()凡安排后违反企业制度,被企业给予辞退的,居委将3年内不再安排。因企业原因造成再次下岗的,居委有条件时再安排。
    ()本居委居民在企事业单位退休(包括内退、轮岗等)的职工、退休居民居委不负责安排工作。
    ()凡居委两次安排无正当理由本人均不愿干的,居委将不再安排。凡安置人员必须服从单位管理,不得随意提出长工资或其它无理要求,多次解释不听的居委将给予处分。
    ()对安置的岗位不能随意要求调换,本人不得擅自让他人顶替,否则居委不予发工资。
    ()凡安置人员必须严格服从企业管理。
    (十一)凡安置人员必须彻底转变观念,要始终树立只有为企业创造效益才能获得相应报酬的思想。要明确:企业已实行承包制经营,到企业去是企业在为你发工资,不是在领居委工资。
    (十二)凡享受到居委就业鼓励政策的人员,居委视为已为其安排工作,不再享受本政策。

    (十三)对于上岗人员,居委将签定就业协议书。有关事宜按协议规定执行。登记培训后暂没岗位安置的,需待居委有条件时再安置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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